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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等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县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给予技术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组织统筹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道、村道规划由人民政府指导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规定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逐步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乡道、村道的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实施。
第八条 新建县道、乡道、村道应当符合技术等级和通行安全要求,路基、路面宽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筹集和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市、区审计主管部门依据审计计划对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做审计。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秩序。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处在良好的技术状态,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公路容貌整洁美观。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非工程类的小修保养、保洁、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设规划由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发改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实施。
(二)县道养护工程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该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但应急抢险、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公路除外。
(一)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的年度日常养护计划按规定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经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无异议后,按规定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二)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能采用设立道班对县道实施日常养护;或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等方式,签订养护承包合同对县道实施日常养护。
(三)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建立群众性养护组织、个人分段承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等方式,签订养护承包合同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四)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的养护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的养护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一)县道公路养护严格依照国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海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判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国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海南省农村养护质量检查评判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衔接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相关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有充足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市发改主管部门应当将养护工程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资本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将日常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按日常养护资金的特殊的比例设立应急资金并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四)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养护的实际要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并按以下规定予以配套和使用;
(一)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标准为基数,按1:1比例配套县道日常养护资金。
(二)区财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标准为基数,按1:1比例配套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各区政府报市政府审议执行。
(三)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以日常养护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特殊的比例设立应急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予以拨付相应的公路养护机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核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及日常养护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重要的安全设施一定要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建设公路时,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养护车辆和公路救险、检测等工程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车辆和公路救险、检测等工程作业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养护作业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保护措施,文明施工。完工后,应当及时清洗整理施工现场,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中及年末,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组织一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进行日常巡查、月检查和季度评比。
第二十五条 养护质量是考核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以优、良等级公路里程占养护总路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道、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并将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的年度政绩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按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参照《路政管理规定》实施,区、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路政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