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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要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要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要目

来源:贝博app体育官网下载最新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13 21:05:31

  • 内容提要:能否构建完善的量刑情节类型必然的联系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得

  内容提要:能否构建完善的量刑情节类型必然的联系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的实现。不仅如此,构建完善的量刑情节类型也是创制成熟刑法典的必然要求。完善量刑情节类型最为根本的是要处理好报应与功利的关系,应将“使得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得以降低的事实”“体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的事实”规定为量刑情节。在实现路径上,则要将“有很大成效避免加重危害结果发生”“退赃、赔偿相应的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增设为量刑情节。

  内容提要:网络站点平台自治规范的备案审查,是指网络站点平台方就其拟定的自治规范向特定的治理主体进行备案,以便对规范内容做审查,实现对网络站点平台自治的再治,其有着迫切的现实需求,契合网络治理的国家标准导向,也具备扎实的实践基础。我国制度层面对“备案”和“审查”的使用最重要的包含行政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两种。网络站点平台自治规范的备案审查承载着较为特殊的功能期待,无法被简单地归类于既有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备案”与“审查”制度。在适合使用的范围方面,网络站点平台自治规范的备案审查应严格限定于超级平台和大型平台;在实施程序方面,采用事后性报备审查,以国家网信部门为受理部门,建立健全协同审查机制;在审查标准方面,确立政治性、合法性、正当性相结合的审查标准;在解决方法方面,应依据不一样的情形,对报送备案审查的网络站点平台自治规范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内容提要:为利用信息技术,公民将个人隐私信息披露于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掌握了大量个人隐私信息。数据的聚合性与程序的便宜性,使向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调取个人隐私信息成为当前刑事侦查取证的重要侦查手段。但个人隐私信息承载重要的个人权益,传统信息调取行为的任意性定位难以防范侦查权外溢;《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对侦查机关抽象授权虚化个人隐私信息受保护权;《数据安全法》等对审批程序留白难以规制个人隐私信息调取行为。以上因素打破了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与制度基础,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构建完善的侦查机关调取个人隐私信息刑事程序应当确立分级分类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原则;根据调取信息承载的个人权益大小,动态化定位个人信息调取行为性质并明确相应的实施机制;同时将公法确立的“严格的审批程序”具象化。此外,在公法、私法共同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时代,应当完善个人信息调取程序的法律衔接。

  内容提要:数字赋能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有助于解决评估数据容量较小及质量不高、结果缺乏检验等问题。其逻辑在于,利用数字技术收集反映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各项证据并转化成计算机可理解的结构化数据,再通过算法测算出风险等级并输出人类可理解的司法建议。从效果来看,数字赋能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在增强评估模型专业性、保障评估模型客观性和提高评估结果准确性等方面优势显著,但同时也面临着“僵尸预测”、算法歧视、算法黑盒等方面的质疑。未来改革要进一步调整思路,强调在构建专业评估模型的基础上确保评估数据的数量与质量,并建立动态的校准机制,以一直在优化评估的模型;同时,还应当强化评估算法的公开、算法歧视的治理、算法的审核与问责,完善评估算法的治理模式;此外,还需保障评估过程中嫌疑犯的参与权、隐私权和救济权,确保评估程序的公正,以此实现数字赋能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预期目标。

  内容提要:数字人民币实现了货币、财产与数据三重属性的深层次地融合,这些基础属性的交缠错杂,在司法实践中映射出法益界定模糊与保护空白的规范漏洞。数字人民币法律属性的复杂化、技术革新与法律保护之间的错位、法益保护机制固有的缺陷导致涉数字人民币的犯罪行为跨越国家货币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权益、个人信息安全以及网络系统安全等多重法益领域,形成重叠交叉的侵害格局。有鉴于此,亟须采用法益识别与精细化层次划分策略、综合考量与差异化评价相结合的具体方法,通过法律指引与技术赋能的协同作用,实现数字时代背景下法律与技术的同频共振。

  内容提要:基于运行结构与政策目的的考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属性应为特许经营,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该制度运行有着非常明显的行政主导性,容易在授权阶段诱发行政性垄断,并在运营阶段衍生出市场性垄断。作为新兴生产要素,公共数据的本质为“公有物”,结合公共数据“三权分置”的运行结构和公共数据公益服务的功能定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有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化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垄断风险,应将其准入主体范围拓宽至国有企业、私人企业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在准入程序上严格遵守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同时,重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作用,在明确审查对象的基础上强化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参与,进而构建以主体、内容与能力为核心的反垄断监管体系。

  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政垄断;数据“三权分置”;公有物;公平竞争审查

  内容提要:濒临破产公司董事行为的有效规制需要公司法和破产法协同完成。《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可当作债权人向董事追责的一般依据。《企业破产法》的制度供给存在信义义务和具体规则缺失的局限,无法规制濒临破产公司的董事行为,有必要增设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既有研究忽视了其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属于一般条款,其型构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义务基础和责任构造的基本框架。其他商事单行法中涉及董事与第三人关系的具体制度应当遵循该基本框架,但可结合所欲处理问题的特别的条件作相应调整。循此逻辑,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义务基础应为信义义务,具体为勤勉义务。在责任构造上,主观过错应转向违反信义义务的结果评价;损害类型应包含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赔偿范围应区分新旧债权人而异;责任形式为董事之间的连带责任,行权主体则因新旧债权人而有所不同。

  内容提要: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作为新增条款,其所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涉及债权人、公司及其股东多方利益,但由于其适用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性,导致执行阶段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立法表述不精准、司法适用标准不一致、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明确等适用混乱问题。因此,在股东加速到期案件执行程序中应以“入库规则”为基础原理且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直接执行”理论,但应严格限制条件并明确程序要求以避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并在后续司法解释制定中明确规定未满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责任为补充责任,其承担清偿的范围应仅限于未出资的本金。同时,通过执行程序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来明确不同语境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

  内容提要:股东出资义务纠纷类型多样,仅凭《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并不能为当事人的举证和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指引。处理问题的出路是区分出资义务的不一样,运用证明责任规范说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在自始未出资情形中,被告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系权利消灭要件,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抽逃出资中,原告应就存在公司向股东的利益流转、公司利益遭受到了损害承担证明责任,而利益流转经过法定程序或具有合理理由,则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被告股东注资后随即转出出资,虽有抽逃出资之外观,但本质上属虚假出资,被告应对其完成出资的主客观方面承担证明责任。研究表明,证明责任规范说在复杂的商事纠纷中,亦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优势。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新增一项财产担保权利,其内涵与命名关乎担保制度体系的基本定义与分类。动产先货后款对出卖人天然不利,却是现代经济中普遍而重要的交易方式。为此,《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赋予出卖人对所交付货物的优先受偿权,作为价款的担保。这一权利汲取了域外法保护出卖人价款的理念与经验,但其内涵和功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现代特色,因此不宜直接用域外法名词或学理名词命名。这一权利应当命名为“动产价款优先权”,“动产”指代权利的客体,“价款”指代权利所担保的债权,“优先权”明确权利的性质与归属。动产价款优先权可以准确表达这一权利的中国特质,科学回应优先权体系化的时代要求,是最为恰当的概念。

  内容提要:第三次分配未能充分激发慈善信托的制度潜力,根源在于现行绝对慈善性原则的僵化适用和公私益冲突协调机制不足。实现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优化,应当平衡公私法益的关系。第一,明确“公益优先性”原则,区分慈善和非慈善份额,通过法律保障慈善份额的优先地位,并确保信托财产的超额收益归入慈善份额;第二,针对我国双受托人模式,要求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分别承担慈善性信义义务和传统信义义务,在立法中细化投资策略限制,避免高风险操作损害慈善利益;第三,强化监管与责任机制,明确信托终止条件与归责规范,要求设立“准备金”以覆盖信托失败的成本,并使违反信义义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经类型比较,单一制以统一正犯概念为基础,消解正犯共犯异质性,舍弃共犯从属性,致使刑事处罚范围过于扩张;传统区分制不当地视正犯为定罪量刑核心,导致正犯认定实质化、主犯化,与限制正犯概念渐行渐远,而且在解释上同主从犯立法相龃龉。我国《刑法》采用双层区分制的立场,以第二十五条为依据区分正犯与共犯,以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为依据区分主犯与从犯,可以合理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此种立法首先以共动二重性理论为依据,将定罪、量刑予以双轨评价,再以限制正犯概念与分工分类法解决参与形态问题,以罪刑均衡原则与作用分类法解决参与程度问题。双层区分制兼具单一制与传统区分制的优点而克服二者缺陷,十分契合我国立法,更宜作为中国特色的犯罪参与体系而加以提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礼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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